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3
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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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簡字第113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
訴訟代理人 陳琬儒
林文凱
被 告 盛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金智
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
徐旻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
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4日於高雄市路竹區保
安路(三爺埤高幹148左1處)施作工程時,不慎毀損其所有
供電設備(該處25KV電纜500MCM)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
提起本訴等語。又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
,亦有被告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
資料在卷可參,另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路竹區,均非屬
本院轄區。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
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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