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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 撤銷贈與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KSEV 2026-06-11 案號:雄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簡字第1088號
原      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訴訟代理人  賴明佑  
            林盟凱  
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承諺即莊志宏、莊宜蓁間請求撤銷贈與事
    件,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  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30元。
    按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人,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應以債
   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
    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
   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
    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
    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係以被告莊承諺之債權人地位,起訴
    請求被告間如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(下稱系爭保單),要保
    人由被告莊承諺變更為被告莊宜蓁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,並
    將該保險契約要保人回復為被告莊承諺。而原告據以起訴之
    債權本息及違約金(即雄院高99司執恒字第148841號債權憑
    證)計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之債
    權總額為283,722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二)。又據訴外人三
    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,系爭保單於起訴時之保
    單價值準備金為103,069元(見湖簡卷第43至45頁)。依前
    引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比較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及請
    求撤銷標的價額,擇較低者計算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
    核定為103,0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經扣除原告
   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,500元後,尚應補繳130元。
  ㈡經查,被告莊承諺已於115年5月5日死亡,有其個人除戶資料
    在卷可稽。爰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莊承諺除戶戶籍謄本
    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勿
    省略)、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,並具狀陳明是否
    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。  
  ㈢另原告宜參閱114年6月3日增訂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及系
    爭保單之解約金債權額,斟酌本件有無訴請撤銷之實益,附
    此敘明。
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
    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勁丞
附表一:
編號 要保人 保險人 投保日期 (民國) 保單號碼 主約商品名稱 保單解約金價值 (新臺幣) 1 莊宜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3年7月5日 000000000000 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 47,487元 2 莊宜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8年3月20日 000000000000 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 55,582元 

附表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