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訴訟救助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KSEV
2026-06-10
案號:雄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救字第23號
原 告 羅雅馨
訴訟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林煜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(115年度雄補字第1340號),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
稱法扶基金會)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
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民國1
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、並經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司四
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
條亦有明文。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,其再向
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,應無庸再予審查
(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遂
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高雄分
會申請編號0000000-D-010號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專用委任狀
在卷可參,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,且核
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
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