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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 訴訟救助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KSEV 2026-06-10 案號:雄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救字第23號
原      告  羅雅馨  
訴訟代理人  王俊智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     告  林煜淳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(115年度雄補字第1340號),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
    稱法扶基金會)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    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
    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民國1
    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、並經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司四
    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
    條亦有明文。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,其再向
   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,應無庸再予審查
    (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
    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遂
    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高雄分
    會申請編號0000000-D-010號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專用委任狀
    在卷可參,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,且核
    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
    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