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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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
2026-06-11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880號 原 告 林育輝 訴訟代理人 許書豪 被 告 陳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(114年度司促字第19052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,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院民國(下同)115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9月14日下午6時56分,於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 0號燈桿附近,駕駛機車違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迴轉,與 其他機車發生擦撞,致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( 下稱系爭車輛)之右後側受撞擊,依民法第184條規定,請求被 告賠償修車費用新台幣7萬3,332元。但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函檢送之本件事故發生時影像光碟顯示,並未見迴轉機 車與其他機車擦撞後,有擦撞系爭車輛之情形(見本院卷第66頁 光碟存放袋),是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