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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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
2026-06-11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8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被 告 蕭震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民國(下同)115年5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2月1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小客車( 下稱被告車),於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加油站內,因倒車不當之過失 ,致碰撞其承保車體險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 系爭車輛),雙方駕駛各有50%之肇事責任,其理賠後依民法第1 91-2條、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,訴請被告賠償系爭車輛 維修費之1/2即新台幣5萬2,21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。然依被告提出 之本件事故發生時之影像光碟顯示,係系爭車輛倒車致碰撞其他 車輛,非如原告所主張被告車倒車碰撞系爭車輛,是認原告所訴 於法無據,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