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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17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7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

被      告  李佳靜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5年3月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萬6,556元,及自112年11
   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2萬6,556元為原告預
    供擔保,得免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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