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EV 損害賠償(2026-06-11)
消費/小額
KSEV
2026-06-11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506號
原 告 蘇士傑
被 告 莊子儀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(下同)115年5月2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萬1,500元及自115年1月20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1萬1,500元預供擔保
,得免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於114年8月23日下午2時17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
客車,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致撞及原
告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系爭機車),原
告主張其因而受有支出機車維修費1萬1,500元之損害、安全帽受
損2,052元,並受有營業損失2,600元。被告不爭執本件交通事故
之發生及其應負賠償責任。而系爭機車為原告所有,出廠時間11
4年7月,距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時間甚短,則零件費用當無需予
以折舊,又原告就其因維修系爭機車支出1萬1,500元損害之事實
,已提出相關單據為證(見本院卷第11、13頁),經核相符,此
部分請求當應准許。但關於安全帽受損、營業損失部分,原告並
未提出證據以證明,則此部分之請求當不應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