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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EV 損害賠償(2026-06-11)

消費/小額 KSEV 2026-06-11 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396號
原      告  顏若涵  


被      告  莊聖賢  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金訴字第469號),
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114年
度附民字第1457號),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,本院民國(下同)
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6萬7,319元。
二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6萬7,319元預供擔保
    ,得免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依被告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,應知悉一般人提領款項
並無特殊限制,並無刻意支付報酬而委託他人代為提領之必要,
且其工作內容極為輕鬆單純即可獲得工作報酬,顯不合常理,而
可預見其依指示提領款項之行為,極有可能係詐欺集團實行詐欺
取財等犯罪時,利用此等手法收取犯罪所得,藉此製造金流斷點
,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,規避檢警查緝、避免詐欺集團
成員身分曝光,竟為貪圖上開報酬,基於縱使上開結果發生,亦
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,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
年成員(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、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達3人
以上)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
意聯絡,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原告,致原告陷於錯誤,
而依指示匯款。再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駕駛車輛搭載被告,至
自動櫃員機處,指示被告提款,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,掩飾、隱
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。故被告亦涉及共同不法洗錢,就
原告所受損害應負責賠償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     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