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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小字第36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許慈芳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
   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    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以
   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業已於同年12月5日送
    達原告,但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
   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
    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憑(卷第31、35至73頁),依上開規定,
   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因此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怡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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