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09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小字第36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許慈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
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以
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業已於同年12月5日送
達原告,但原告逾期至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
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憑(卷第31、35至73頁),依上開規定,
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因此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 記 官 賴怡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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