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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27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29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訴訟代理人  林意惠  
被      告  蘇振芳即憶彰商行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,16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    違約金。 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於本判決確定翌日
    起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附表:
編號 債權金額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 1 27,147元 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24%計算。 自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 2 12,021元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22%計算。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 3 2,993元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22%計算。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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