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3-27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27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雄小字第15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
被 告 宋奕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
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,257元,及其中新臺幣54,407元自
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,257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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