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6-04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雄司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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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司補字第45號
聲 請 人 昇吉工程行即潘俊昇
蓮昇工程行即陳國合
相 對 人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
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1,384,44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
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 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聲請人之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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