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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9 案號:雄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訴字第23號
原      告  陳昶穎  
被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  址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
   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
   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
   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萬3,785元,該裁定業於11
    4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
    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案件繳費查詢單、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
    為憑,依前引規定,原告起訴為不合法,應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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