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8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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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7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傅枻晟(原名:傅國豪)
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枻晟(原名:傅國豪)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、價額核定為
新台幣24,7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
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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