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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8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7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被      告  傅枻晟(原名:傅國豪)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枻晟(原名:傅國豪)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、價額核定為
新台幣24,7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
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官 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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