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(2025-12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0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63號
原 告 冼岑瑾
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
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86年度司票字
第17081號裁定所示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
存在,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計算至本件起
訴日前1日止之利息為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18萬658元
【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
5,3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50萬元 1 利息 350萬元 85年7月23日 114年11月24日 (29+125/365) 10.4% 1,068萬657.53元 小計 1,068萬657.53元 合計 1,418萬65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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