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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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3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釗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9,4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
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260元。㈡提出民事起訴
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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