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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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3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潘建宏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4
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
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
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
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11萬7,749元,及其中11萬3,471元自11
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
開說明及規定,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日(見民事支
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)止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
為11萬7,84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26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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