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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5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3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被      告  潘建宏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4
年度司促字第16907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
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
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
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11萬7,749元,及其中11萬3,471元自11
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
開說明及規定,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日(見民事支
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)止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
為11萬7,84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26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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