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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8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896號
原      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
被      告  馬偉漢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8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日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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