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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74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張明詠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
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
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第2項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3,482元(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
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,58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3,080元。㈡提出民
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張浩銘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5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家瑜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5萬3,283元 1 利息 24萬2,175元 114年9月24日 114年9月25日 (2/365) 15% 199.05元  小計       199.05元 合計        25萬3,48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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