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11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30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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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635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被 告 閩睿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6072號支
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26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
(下同)280,518元,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
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5日止(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
文章戳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90,724元(計算式如附
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,經扣除
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3,600元
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
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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