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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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62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步久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16529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民國(下
同) 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
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13萬0,434元,及其中1
2萬7,316元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8.75%計
算之利息。依上開說明及規定,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
25日(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)止之利息,則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3萬0,49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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