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1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30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510號
原      告  薛銘洲  
被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
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伊所簽發,發票日
為民國111年11月11日,票面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2,500元,
到期日為114年8月11日之本票乙紙(下稱系爭本票),對原告之
本票債權不存在。而系爭本票前經被告持以聲請本票裁定,經本
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739號民事裁定准許,其主文記載為「相對
人(即原告)於111年11月11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
人(即被告)522,500元,其中之188,100元及自114年8月12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」,
有上開本票裁定附卷可稽,是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為
192,717元(含計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1日即114年
10月6日止之利息,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: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