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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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43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映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4號支付
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28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
下同)374,774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則依上開
規定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3日止(
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)之利息、違約金,其訴訟標的
金額應為384,028元(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4,77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一: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訖期間 (民國) 適用利率 (週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國) 1 320,853元 自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.03% 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53,921元 自114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.03% 自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 374,774元
附表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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