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4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34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周耿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263
9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,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其請求於起
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原告
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79,194
元,及其中77,138元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15%計算之利息,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9,962
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附表:(小數位捨棄)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79,194 79,194元 2 利息 77,138 114/6/29 114/7/24 (26/365) 15% 824元 小計 79,96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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