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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200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黃志榮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紘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30萬1,54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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