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5-09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4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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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14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許朝欽
姜**
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
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㈠債權總額:請詳列自行核算其主張之債權額(請依執行名義
內容,併計至起訴時即114年8月26日止之利息)併陳報計算
式。
㈡提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-00
0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○0號,下合稱
系爭房地)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(權利人姓名請勿
遮掩)、歷次異動索引。
㈢原告應於查知被告姜**之真實姓名後,具狀更正被告(含姓
名、年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居所等基本資料),並提出被告
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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