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(2025-09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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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078號
原 告 林晶瑩
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按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
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
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「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4年度司
票字第8031號民事裁定所載本票,對原告之本票票據債權及票據
利息債權均不存在。」;訴之聲明第2項為「被告不得執本院114
年度司票字第8031號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。」。核其上開聲明
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均係
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,則依上開規定及
說明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9日止(
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75萬
1,433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080元
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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