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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4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041號
原      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被      告  劉千如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
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,但經被告異議、
視為起訴後,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。依原告之聲明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19,0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已繳納
之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官 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怡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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