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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902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黃燕美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
0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4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
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
臺幣(下同)146,685元,及其中139,306元自114年6月1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
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4日止(見支付命令
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7,429元
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
5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
裁判1,65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
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勁丞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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