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09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2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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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190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黃燕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
0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4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
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
臺幣(下同)146,685元,及其中139,306元自114年6月1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
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4日止(見支付命令
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7,429元
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
5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
裁判1,65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
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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