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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4 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980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張元馨  
被      告  黃嘉俐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第一
審判決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  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靜
附表:
事實理由欄附表 原記載內容        計息本金 利息   違約金     起日 迄日 年息 起日 迄日 年息  85,437元 113年11月20日 清償日 2.295% 113年12月21日 114年6月20日 0.2295%      114年6月21日 清償日 0.459%  146,509元 113年11月20日 清償日 2.295% 113年11月24日 114年5月23日 0.2295%      114年5月24日 清償日 0.4598%  更正內容        計息本金 利息   違約金     起日 迄日 年息 起日 迄日 年息  85,437元 113年11月20日 清償日 2.295% 113年12月21日 114年6月20日 0.2295%      114年6月21日 清償日 0.459%  146,509元 113年10月23日 清償日 2.295% 113年11月24日 114年5月23日 0.2295%      114年5月24日 清償日 0.459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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