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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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2599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
被 告 張銘芬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裁定,
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7日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47頁)。惟原告逾期迄未
補繳,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,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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