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09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3
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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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985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林哲宇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
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、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哲宇之遺產
範圍內給付新臺幣(下同)256,196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
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而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310,88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
,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3,860元
。經本院於114年7月18日以114年度雄補字第1265號裁定命
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
達原告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為憑(見本院卷第83頁)。
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、答
詢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87至97頁),揆諸首揭規定,原
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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