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(2026-01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9
案號:雄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77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參暘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峰霆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王勝騏
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
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
訴聲明係:㈠原判決廢棄;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。而被上
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係主張確認上訴人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
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453,403元(含計至被上訴人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,
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則上訴人上訴利益即
為453,40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2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一:
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王勝騏 114年6月23日 114年7月4日 45萬元
附表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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