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0
案號:雄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163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
被 告 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許安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
之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一項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同)245,160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 記 官 賴怡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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