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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2641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黎俊賢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
   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
    以裁定駁回之,小額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
    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,
    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日送達原告,
    有送達證書為憑(見本院卷第31頁)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有繳費查詢紀錄附卷可稽,其起訴顯難
   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   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裁定之抗告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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