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13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3
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263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王俊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5,921元本息,僅繳納裁
判費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
送達後5日內繳納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該裁定業於
114年9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案件繳費查詢單、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
為憑,依前引規定,原告起訴為不合法,應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裁定之抗告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須表明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抗告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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