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5-12-15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15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533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
陳永祺
被 告 邵佳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,762元,及其中新臺幣2,885元
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6,762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須
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
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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