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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5-12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0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530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

法定 代 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 代 理人  
兼送達代收人  郭書妤  
訴訟 代 理人  陳永祺  
被        告  張詠緁 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,376元,及其中4,690元自114
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怡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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