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7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7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8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天韻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,946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72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1 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 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,94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