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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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1
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20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
被 告 林侑慧
法定代理人 林莉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曹哲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
9萬4,173元,即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9.22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曹哲遠遺產
範圍內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4,173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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