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(2025-10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16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016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陳永祺
被 告 張羽瑄(楊秀萍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肆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仟
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貳佰肆拾貳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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