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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12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2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200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  址同上  
訴訟代理人  劉玉如  
            蔡杰祐    址同上
被      告  趙子杰  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,759元,及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
    日起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12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   
附表
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8,490元 自114年4月18日至清償日止 10.75% 2 1萬6,680元 自114年4月18日至清償日止 12% 3 1萬9,205元 自114年4月18日至清償日止 13.75% 4 1萬5,624元 自114年4月18日至清償日止 14.8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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