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3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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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30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98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張元馨
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
被 告 上弘沅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宸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,589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
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8,589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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