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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09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26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936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蕭瑋葶   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號34樓     被    
  告  陳芃岳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
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肆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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