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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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31
案號:雄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909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
賴力維
余杰叡
被 告 陳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881元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
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,881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 記 官 黃琬婷
附表(幣別:新臺幣)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1 26,881元 113年8月29日 清償日 3.625%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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