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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分期款(2025-10-07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07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856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陳郁雯  
            林筠容  
被      告  林文彬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
4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,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萬6,987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 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1萬6,987元預供擔保
    ,得免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附表               
編號  應給付金額  (新台幣)     利息計算期間      (民國) 週年利率  1  5,050元  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%  2  1,968元  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%  3  5,496元  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%  4  4,473元  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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