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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2-12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12 案號:雄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1263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  址同上
訴訟代理人  林筠容  
            潘一帆    址同上
被      告  陳純玫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,734元,及其中4萬7,201元自民
    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    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 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12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 林育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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