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6-04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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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92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張美煌即被繼承人黃乘儒之繼承人
黃釋正即被繼承人黃乘儒之繼承人
黃冠中即被繼承人黃乘儒之繼承人
黃釋養即被繼承人黃乘儒之繼承人
張達弘
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
記等事件,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㈠債權總額:請詳列自行核算其主張之債權額(請依執行名義
內容,併計至起訴時即115年3月31日止之利息)併陳報計算
式。
㈡提出高雄市○鎮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(權利
人姓名請勿遮掩)、歷次異動索引。
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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