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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83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被      告  陳莉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5
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民國(下同) 112年12月1
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
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
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5萬3,829元,及其中4萬9,880元自115
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開說
明及規定,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2日(見民事支付命
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)止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
萬3,99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
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武凱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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