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4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雄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雄補字第550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劉仲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555
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16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
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
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
下同)198,498元,及其中184,947元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原告
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6日止(見支付命令聲請狀
尾電子遞狀日)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99,561元(計算
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
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
費2,30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
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: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